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2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建字第295號上 訴 人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羅俊昇 被上 訴人 尚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段192號6樓之3 法定代理人 胡偉良 上列當事人間93年度建字第295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09,73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6,49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昭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莊滿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