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2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建字第299號被 告 富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惠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三年建字第二九九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伍佰貳拾壹萬捌仟玖佰叁拾玖元(即本訴敗訴部分肆佰貳拾壹萬捌仟玖佰叁拾玖元加反訴請求部分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柒萬玖仟零壹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光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陳素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