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海商字第二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1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海商字第二八號 原 告 龍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鴻飛律師 複代理人 張至剛律師 被 告 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複代理人 汪士凱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貳萬壹仟貳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捌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得以新台幣伍 拾貳萬壹仟貳佰伍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一)原告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八月一日自越南海防進口二只四十呎冷凍貨櫃( 編號分別為WHLU0000000、WHLU0000000),承運二千一百六十箱(每櫃一千零 八十箱,每箱重十三公斤)之青花菜,並由被告開立編號000000000 0之提單運送。惟上開二只冷凍貨櫃於九十二年八月七日運至雲林縣西螺鎮拆 櫃時,發現其中編號WHLU0000000冷凍貨櫃櫃內各箱青花菜品質變異、壞損( 另一只正常),原告即停止拆櫃卸貨,將上情告知被告,並通知瑞士商遠東公 證公司勘驗,嗣瑞士商遠東公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於九十二年八月八日 派員與原告人員以及被告指派之瑞奇公證有限公司人員三方會同進行貨櫃異常 抽驗公證,作成「貨櫃溫度記錄器已拆除。櫃內亦無溫度記錄器。青花菜測得 之溫度為4℃。會同相關人員抽驗1080箱之5%,即自貨櫃中之前、中、 後段各取18箱,共計54箱。經全數開箱檢視後發現祇有一箱青花菜外觀正 常,其餘箱中之青花菜均已發黃,無法銷售。損壞率為98.1%而正常品僅 1.9%。」報告。而被告經營冷凍櫃運送業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提供具低溫保存功能之貨櫃,本件被告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造成原 告所有青花菜受有損害,以每箱新台幣(下同)七百二十元計算,原告受有七 十七萬七千六百元之損害,加計原告對訴外人賴錦偷之三十萬二千四百元違約 金,是本件原告自得本於二造間載貨證券及運送契約等規定,請求判決被告應 給付原告一百零八萬元及自九十二年九月十一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對被告答辯之陳述: 1、本件原告就前開所受損失,經向被告求償一百二十一萬四千六百元,雖被告回 函自承因櫃內溫度發生異常而致貨品變質,但表示僅願賠償一十三萬三千九百 四十二元,故足證被告毫無賠償誠意,至為明顯。 2、本件被告開立之載貨證券係清潔載貨證券,已足認被告已對該貨物合理檢查且 未發現其中有何瑕疵,是原告毋庸再就裝櫃完好負舉證之責;本件雖有FCL 以及SHIPPER'S PACK LOAD COUNT&SEAL之記載,均未改變系爭貨物於裝櫃時狀 況良好之事實,倘被告對於系爭貨物之數量與狀況有所懷疑,自應予以加註保 留,不容事後藉詞卸責。且查原告亦提出系爭青花菜產地越南THAN HPHAT公司 來文業已證明系爭青花菜裝櫃時之品質良好;再由同船另一只裝載同一產地青 花菜之貨櫃,早經原告提領並陸續以每箱七百二十元賣出,均足證明系爭青花 菜於裝櫃時完好。 3、本件被告同船運送之二只貨櫃,皆平安到達目的港基隆港,而本件青花菜受損 乃因被告未於發航前及發航時,提供適當之貨櫃冷藏室,及就其提供載運貨物 之貨櫃適合受載、運送與保存本件青花菜,及為必要之注意及措置。由前述被 告提供之貨櫃溫度計錄器之記錄顯示:設定溫度僅為攝氏零度,而供應空氣溫 度為攝氏零度至九度,另回收空氣溫度,則為攝氏零度至十五度間,顯與被告 所舉證人甲○○於鈞院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證述「...若將冷凍櫃加碎冰保 鮮,溫度應設在零度C,一般正常應該在三度上下,兩個貨櫃的溫度都在六、 七度,超過三度不是正常運作。」不符,足證被告並未提供具有堪載能力之冷 凍貨櫃。從而被告自無不能主張依海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免責。 4、被告另主張本件受損青花菜尚有殘餘價值云云,亦與事實不符。經查本件公證 人瑞商遠東公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會同被告指派人員進行公證,系爭青 花菜之損壞率高達百分之九十八點一,幾近全部損壞,毫無經濟價值,原告稍 後後即委請司機丁○○全部處理丟棄,此節亦經證人丁○○到庭結證屬實,是 本件系爭青花菜自屬全損。 5、本件系爭青花菜之損失,姑捨台北市第一果菜市場貨物交易行情表青花菜每公 斤六十五元不論,單以同船運至台灣之另一貨櫃之青花菜,賣出每箱七百二十 元計,即每箱青花菜之目的地價值有七百二十元,則原告所有青花菜損害亦有 七十七萬七千六百元(即720×1080=777600),連同原告對訴外人賴錦偷之三 十萬二千四百元違約金,原告之損害計有一百零八萬元,被告計算僅受損十餘 萬云云,自無所據。 二、被告抗辯略以: (一)本件運送方式為FCL/FCL(整裝整拆),即由託運人於託運地自行裝櫃、封櫃 後,將整貨櫃交予運送人,由運送人運至目的地後再將整貨櫃交予受貨人自行 拆櫃,而在整裝整拆之情況下,若運送人提出反證,證明由託運人裝填封印之 事實,即可推翻海商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不利之推定,而此種於載貨證券註記 保留文句,亦構成舉證責任之轉換。是本件原告欲就貨損求償,自應先舉證證 明系爭貨櫃交被告時內裝貨物狀況良好,如不能證明,即不能向運送人索賠。 本件依載貨證券上記載符合海商法第五十四條第二、三項規定,即載貨證券上 如有不知或保留文句之記載時,則生保留之效力,不受不利之推定,託運人或 載貨證券持有人須舉證證明託運人實際託運之情狀。本件原告並未舉證證明系 爭青花菜於載運時情況良好,從而原告之訴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被告可以主張依海商法第六十九條主張免責:經查系爭運送之二只冷凍貨櫃, 經檢查其電腦數據紀錄,其確實於九十二年八月一日起貨櫃內送風溫度及回風 溫度均發生溫度上升之異常現象;然關於溫度表上溫度上升之原因,依證人甲 ○○於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庭期之證言有三種可能「壓縮機有問題;貨物堆積 太滿,貨物濕氣過重」。本件依船東所提供系爭冷凍櫃(編號WHLU0000000) 本次航行及下一次航行之航前檢查表,該貨櫃係完好並無任何功能故障之情事 ;換言之,溫度上升係因壓縮機有問題此種可能性已可排除。因此,祥瑞海事 保險公證人有限公司所出具之公證報告,合理推論系爭冷凍櫃本身既無任何故 障情事,然其回風溫度卻與送風溫度差距甚大,顯然冷凍櫃內部裝貨時,未依 適當方式載放,即未保留櫃內空氣循環之順暢,櫃內貨物因無法接觸冷風致使 溫度上升,而發生貨損。其因此認定「因為貨物裝載/包裝方式不當,堵住貨 櫃內冷氣平均排放之路徑所致」,推論並非無由。另依證人甲○○所言「兩種 貨櫃差三個鐘頭,才有開關紀錄,因為時間很短,雖然溫度有上升,但不一定 會壞,貨物品質本身好的話,到台灣還不會壞。」可知系爭冷凍櫃溫度上升, 倘非如祥瑞海事保險公證人有限公司之公證報告所言「裝載方式不良」,則必 為貨物本身品質有瑕疵,否則為何同船另一櫃之貨物,與系爭貨櫃溫度一樣上 升,然裝載之青花菜卻完全未有任何損害?因此,本件貨損之原因不論係屬「 裝載方式不良」或「貨物本身品質有瑕疵(濕氣過重)」,被告皆可依海商法 第六十九條第十五款或第十七款對系爭貨損主張免責而不負賠償責任。是原告 請求被告給付自無理由。 (三)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系爭貨損金額七十七萬七千六百元,然查該批貨物二只貨櫃 於商業發票上之金額為美金七千七百七十六元,即每只貨櫃應為美金三千八百 八十八元,僅約合台幣十三萬二千元,同時本批貨物係部分變異毀損而非全損 (二造不爭執損壞率僅為98.1%),再扣除殘餘價值,系爭貨物受損金額應不 超過新台幣十三萬元。原告以台北第一果菜市場交易行情表上價之青花菜每公 斤六十五元,並以其所提出託運人之信函內容僅言「貨物品質,絕對新鮮,內 含出口標準…」,或越南官方出據之植物檢疫證亦僅證明「不含進口簽約方詳 列之疫病蟲害」計算請求本件金額,惟原告所舉證件均無法證明系爭青花菜之 品質究屬上價、中價或下價,是原告未盡舉證之責,逕以上價請求被告賠償, 難認有理由,另原告請求被告賠償賴錦偷之三十萬二千四百元違約金,其依據 為民法六三八條第三項。惟其並未舉證被告有何故意或重大過失,其空言謂被 告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云云,不足以為其請求此部分違約金之理由。故 綜上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並聲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免為假執行。 三、法院協助二造整理爭點如下: (一)二造不爭執之事實: 1、被告簽發編號WHLU0000000提單(載貨證券)交原告持有,並於九十二年八月 一日自越南海防將兩只四十呎冷凍貨櫃(編號分別為WHLU0000000、WHLU000 0000),內裝二千一百六十箱(每櫃一千零八十箱,每箱重十三公斤)之青花 菜運送來台。嗣原告提領該二只冷凍貨櫃,並於九十二年八月七日運至雲林縣 西螺鎮拆櫃時,發現其中一只編號WHLU0000000冷凍貨櫃櫃內各箱青花菜有品 質變異、壞損情事,即告知被告,同年八月八日原告會同被告代表即瑞奇公證 有限公司後,由瑞士商遠東公證公司抽驗公證,作成「貨櫃溫度記錄器已拆除 。櫃內亦無溫度記錄器。青花菜測得之溫度為4℃。會同相關人員抽驗1080箱 之5%,即自貨櫃中之前、中、後段各取18箱,共計54箱。經全數開箱檢視後發 現祇有一箱青花菜外觀正常,其餘箱中之青花菜均已發黃,無法銷售。損壞率 為98.1%而正常品僅1.9%」報告。 2、本件系爭貨物係採FCL/FCL方式裝載,提單上並記載"SHIPPER'S PACK LOAD & SEAL"及"SAID TO CONTAIN"等字樣。 (二)二造爭執要點: 1、本件原告應否舉證證明系爭貨物於裝載時並無質變異、壞損情事? 2、被告主張依海商法第六十九條免責有無理由? 3、本件系爭貨物目的地市價為何?貨物損失價格為何?原告主張之違約金是否可 得請求被告賠償? 四、法院之判斷: (一)本件原告業經舉證證明系爭貨物於裝載時並無質變異、壞損情事。 1、按所謂清潔載貨證券與不潔載貨證券不之區別,端視運送人於載貨證券上就貨 物之種類、品質、數量、情狀及其包皮之種類、個數及標誌等有無保留或批註 以以為斷,其無任何保留或批註者,為清潔載貨證券,其記載不完全(即保留 或批註者)即為不潔載貨證券。經查本件系爭載貨證券上運送人即被告並無為 任何保留及批註,是本件為清潔載貨證券,應足證明。次查本件系爭貨物係採 FCL/FCL方式裝載,提單上並記載"SHIPPER'S PACK LOAD & SEAL"及"SAID TO CONTAIN"等字樣,其中"SHIPPER'S PACK LOAD & SEAL"係指本件運送採「整 拆整裝」之運送方式,而"SAID TO CONTAIN"即運送人表明「據稱內裝」之意 思,縱認運送人對本件系爭貨櫃裝何物等有所「附加」,惟其「附加」效力, 並不足使該載貨證券構成不潔,至多僅構成舉證責任轉換而已。以本件言即有 關系爭青花菜於裝載入貨櫃當時情況,應由原告負舉證證明之責好而已,即原 告應舉證證明系爭貨物裝入被告提供之冷凍櫃時狀況良好。被告抗辯稱本件為 不潔載證券云云,容有誤會。 2、次查本件系爭青花菜於裝櫃時良好亦經原告提出貨人THANHPHAT公司信函載明 :「至於貨物品質,絕對新鮮,內含出口標準,並由越南委任之植物檢查員核 准通過。」,同時,同時另提出越南官方出據之植物檢疫證亦僅證明「不含進 口簽約方詳列之疫病蟲害」等為據,本足信為真實;且查農產品進出口各國均 各類檢疫措施,若蔬果類農產品於裝載時發生腐敗情事,通常即不可能予以檢 疫通過,再參考民事訴訟乃採優勢證據主義,是綜上自應認本件系爭青花菜於 裝櫃當時情況良好,而被告未提出積極證據認本件原告不能證明系爭青花菜於 裝櫃當時良好狀況云云,自無理由。 3、再查本件系爭貨物開櫃後,原告發現編號WHLU0000000冷凍貨櫃櫃內各箱青花 菜有品質變異、壞損情事,即告知被告,同年八月八日原告會同被告代表即瑞 奇公證有限公司後,由瑞士商遠東公證公司抽驗公證,作成「貨櫃溫度記錄器 已拆除。櫃內亦無溫度記錄器。青花菜測得之溫度為4℃。會同相關人員抽驗 1080箱之5%,即自貨櫃中之前、中、後段各取18箱,共計54箱。經全數開箱檢 視後發現祇有一箱青花菜外觀正常,其餘箱中之青花菜均已發黃,無法銷售。 損壞率為98.1%而正常品僅1.9%」報告等情為二造所不爭執,而本件原告於九 十二年九月十日即主張前開貨櫃物品發生異常,以致貨物幾乎全損,請求被告 賠償損失,而被告則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回函表示「有關本公司承運貴 公司交運之冷凍貨櫃,據因櫃內溫度發生異常而致貨品變質..。」等語,同 時僅對原告請求金額認為過高,認僅須賠償十三萬餘元等情,亦據原告提出被 告不爭執之二件信函為據,是亦堪信為真實。從而綜合上開公證記錄及被告信 函可知,本件系爭青花菜發生之損失之原因為被告提供之冷凍櫃內溫度發生異 常而致貨物變質,而非原告於裝載之初系爭青花菜即發生損壞亦足證明。 (二)被告主張依海商法第六十九條免責並無理由。 1、被告雖提出詳瑞海事保險公證報告記載略以:「該冷凍櫃內之供應空氣與回收 空氣的溫度差異大,我們懷疑可能是裝在該冷凍櫃中的貨物載放方式不當造成 明顯溫差」、「根據以上調查結果,我們認為貨物受損可能是因為貨物裝載\ 包裝方式不當,堵住貨櫃內冷氣平均排放路徑所致」等語,並抗辯稱本件原告 未依正確方法裝填方肇致系爭貨物受損,被告自得依海商法第六十九條第十五 款及第十九款規定免責云云。 2、按依海商法第六十九條第十五款規定「貨物所有人、託運人或其代理人、代表 人之行為或不行為」,運送人得免除其責任。前開條款通稱為託運人錯誤之指 示及其他行為,例如標誌不清或不適當,託運人保證其所提供的貨品標誌件數 或重量為真實,託運人不得虛報貨物性質或價值,託運人不得裝載品等均運送 人得主張免責之要件。又如關託運人運送人為錯誤之指示(例如冷凍貨櫃指示 溫度不足造成損害),或貨物所有人未於提貨期限內為提貨,致生鮮貨物逾時 腐敗等均屬之。一般言之係託運人等為貨物之指示(行為或不行為)有過失或 錯誤,運送人始能主張依本款免責。經查本件原告並未對被告有何行為或不行 為之指示,被告亦未能舉證證明原告有有何錯誤指示及其他行為,從而原告主 張依本款免責自無理由。次查證人甲○○雖陳稱略以:係本件系爭冷凍貨櫃溫 度記錄表上溫度上昇原因,⑴壓縮機有問題,⑵貨物堆積太滿,⑶貨物濕氣過 重,都會造成此種狀況,每一個冷凍櫃上面都有限制,裝載不能超過。等語, 且查本件受損青花菜裝載並未超過冷凍貨櫃上端紅線(裝載最大容量)有公證 報告所示之照片在卷可稽,從而本件系爭青花菜在裝載當時並未堆積太滿。且 查本件青花菜若依證人甲○○證稱:「青花菜在運送途中,都要放冰塊,我看 到時都已化掉,主要是因為放冰塊,所以水氣很高,這種裝花椰菜的冷凍櫃都 要放冰塊,很容易化成水,所以花椰菜容易壞掉。」等語,是本件運送物品為 青花菜,又依運送習慣上層應放冰塊,是若因冰塊融解濕氣過高,造成本件青 花菜受損,亦屬被告提供適當載具冷凍貨櫃之問題,與原告裝載等無關;是綜 被告前開抗辯自顯無理由。 3、次按運送人欲依海商法第六十九條第十七款「其他非因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本 人之故意或過失及非因其代理人、受僱人之過失所致者。」規定免除責任者, 首應證「損害如何發生」,若損害原因無法證明,即不能享有本款免責利益; 其次損害之原因若涉及船舶及堪航能力時,運送人並須依海商法規定證明於發 航前及航行時就此已為必要注意及措置;再者,運送人尚須就貨物損害發生之 原因,證明其自己及其他理由或受人已依海商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對承運貨 物之裝卸、搬移、堆存、保管、運送及看守等,已為必要之注意及處置。經查 本件有關運送之貨櫃是由原告提供,同時並造成原告所有系爭青花菜毀損,從 而被告並不能證明本件「損害如何發生」(損害發生原因是運送人或船舶所有 人等故意或過失所致),又不能證明提供之冷凍貨櫃符合運輸本件青花菜之運 輸需求,參照首開說明,本件被告主張依前開第十七款規定免責云云,自無理 由。 (三)被告應負損壞賠償責任,依目的地市價計算為五百二十一萬一千二百五十一元 :經查本件系爭青花菜所受損害,應由簽發載貨證券之被告負責,被告抗辯無 庸負損害賠償責任俱無理由如上述。而本件損害賠償額計算方式敘述如下。 1、經查本件系爭受損青花菜於九十二年八月六日在基隆港卸載,八月七日運送至 雲林縣西螺鎮拆櫃時,為二造所不爭執。查本院經囑託台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 公司鑑定青花菜於上開時間在基隆及雲林地屬之市價,經查告八月六日批發平 均單價為每公斤四十點二二元,此亦有該公司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企資字第九 三二六五三號函在卷可查,依此計算系爭貨櫃計裝載一0八0箱青花菜,每箱 十二公斤,每公斤四十點二二元,合計原告受有損害為五十二萬一千二百五十 一元(40.22X12X1080=521251)。原告雖陳稱應按台北市第一果菜市場貨交易 行情表上價每公斤六十五元計算,或另一貨櫃每箱賣出七百二十元計算,被告 至少應給付七十七萬七千六百元云云,惟查原告並不能敘明系爭青花菜是否為 「上等」品質,參照民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立法意旨,計算本件損害賠償,自宜 以前述鑑定資料所示平均單價為當;且查原告出賣予第三人之單價顯不能類比 至本件損害,從而原告前述主張計價基礎難認有理由。 2、本件系爭貨物業已全損:經查依二造間不爭執公證報告顯示,本件系爭貨物為 新鮮青花菜,且損壞率高達百分之九十八點一,再查新鮮蔬菓必須冷藏,而一 次進口前開數量龐大之青花菜在工廠拆櫃時發現毀敗幾近全損,若強要受貨人 將系爭青花菜找出尚未損壞部分再加以冷藏後處理,則花費成本將不符效益; 同時系爭青花菜亦經證人即丁○○到庭具結證稱略以:系爭貨物是老鷹牌,從 原告公司的冷凍廠載運,從貨櫃運下就發現都流湯,都壞了不能賣,因為天氣 熱,原告就叫我們直接載走,載到附近的田邊,地主說堆在田邊堆肥;至於載 運多少箱,原告他們有算幾箱,而且亦有簽發記載單給原告,並向原告請款等 語。是本件原告辯稱本件系爭貨物全損外,尚須負擔後續處理費用等語,自堪 採據。 3、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違約金三十萬二千四百元並無理由。按運送物之喪失、毀損 或遲到,係因運送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如有其他損害,託運人並得請 求賠償。民法第六百三十八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惟原告若主張運送人被告應負 此部分之賠償責任,則首應先舉證證明被告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惟查本件青花 菜發生損失之原因,乃載運之冷凍貨櫃發生問題,而該冷凍貨櫃之電腦數據顯 示,貨櫃冷凍並未發生實質故障,從而原告未舉證證明本件被告有何故意或重 大過失,是其請求被告支付此部分違約金即無理由。 4、綜上本件原告依載貨證券法律關係(及民法運送契約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五十二萬一千二百五十一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即自被告收受理賠通知次日九 十二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請求,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假執行之宣告: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二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或 免為假執行,核均無不合,茲各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原告敗訴部分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據,應併予駁回。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 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遠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四 日 書記官 柯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