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0四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0四三號 原 告 訊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仁政 訴訟代理人 邵良正律師 右當事人與被告曜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震天科技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零肆萬玖仟玖佰捌拾陸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零陸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