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0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2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0六號 原 告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憲同 當事人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南區工程處間撤銷仲裁判斷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零叁拾玖萬 肆仟柒佰叁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伍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于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書記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