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九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九八號 原 告 鼎華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維華 右原告與被告台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立展機械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 佰貳拾肆萬零捌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叁仟叁佰柒拾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九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惠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九 日 書 記 官 楊秋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