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七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4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七八號 原 告 力霸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士禮 訴訟代理人 賴素如律師 被 告 賀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耀 右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均屬非因財 產權而起訴,共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五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五 日 書記官 劉芳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