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八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八二號 原 告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建新 訴訟代理人 李念祖律師 聶齊桓律師 郭明怡律師 右當事人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城東分行、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零陸萬玖仟玖佰捌拾貳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陸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七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純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七 日 書記官 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