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勝和律師 當事人甲○○、勝昌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貳仟玖佰叁拾柒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捌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六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遠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六 日 書記官 柯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