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三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盧柏岑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麗琦 律師 右當事人與勝昌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 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或其因 系爭股東會決議未能撤銷時,其損害額將為若干等事實,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 之十三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 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五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漢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五 日 書記官 許婉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