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二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二五號 原 告 永麒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元鴻 右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壹佰零柒萬陸仟零玖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玖拾 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六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家慧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六 日 書記官 劉芳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