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九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九五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吳文升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長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捌萬零肆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柒仟肆佰玖拾元,惟原告之前已繳納裁判費伍仟肆佰元,應再補繳裁判費貳仟零玖 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素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