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三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4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三0號 原 告 華昕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 仟壹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柒仟壹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五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彥如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五 日 書記官 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