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0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0五號 原 告 吉的堡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田振慶律師 楊偉奇律師 吳彥鋒律師 被 告 鼎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兒童交通博物館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如玄律師 李文健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 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淑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