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一一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一一九號 原 告 華昕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柒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捌仟壹 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柒仟壹佰伍拾元 。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雯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