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一七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一七四號 原 告 廣達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鐵工廠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律師 沙慧貞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 日 書 記 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