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6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4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667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袁震天律師 彭玉華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王子英律師 訴訟代理人 顧立雄律師 范瑞華律師 被 告 勝昌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丙○○ 乙○○ 丁○○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凱君律師 盧柏岑律師 林麗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