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77號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音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3年度訴字第277 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捌萬貳仟貳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蔡炎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