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0三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0三0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居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甲○○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肆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肆仟柒佰陸 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叁仟柒 佰陸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