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0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06 日
- 當事人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3030號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居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甲○○因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叁萬柒仟壹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