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3157號上訴人(即原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宙鞋業股份有限公司、乙○○間因本院93年度訴字第315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叁拾捌萬陸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叁萬陸仟玖佰玖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