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二二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二二八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何岳儒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日商精工愛普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日商精工愛普生股份有限公司之事 務所或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安川英昭之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應記載 其姓名、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日商精工愛普生股份有限公司之事務所 或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安川英昭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 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六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書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六 日 法院書記官 趙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