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五四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五四二號 原 告 江陵禮擎天特區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金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江陵機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玖拾陸萬玖仟元,應繳納裁判費折合新台 幣貳萬零伍佰零叁元,扣除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壹萬玖仟伍佰零叁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㈢提出被告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九 日 書 記 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