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八一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八一0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幟通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高智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高幟通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高智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陸萬柒仟肆佰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伍仟貳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伍仟壹佰柒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詳細載明本件請求法律依據及金額並以繕本或影本直 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七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遠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七 日 書記官 柯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