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五0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五0五號 原 告 吉的堡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邱瑞元律師 田振慶律師 楊偉奇律師 被 告 鼎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兒童交通博物館分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第二十 五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媛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