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七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七七號 原 告 長榮空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若琪 右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泰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拾貳萬捌仟零伍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柒仟玖佰叁 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陸仟玖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盈如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