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七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七九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勝和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紀錄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律師 被 告 勝昌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井星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 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彥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