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七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七九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勝昌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因九十三年訴字第四七九號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肆萬玖仟壹佰 陸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零陸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彥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 日 書記官 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