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八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八二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勝昌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台幣一百十八萬二千九百三十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 台幣一萬九千一百七十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淑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