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8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4860號原 告 網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徐宏昇律師 被 告 威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心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代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