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9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4994號原 告 威明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 複 代理 人 己○○ 被 告 博大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戊○○ 劉慧君律師 複 代理 人 楊家欣律師 壬○○ 被 告 米其林忠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參 加 人 丙○○ ○○○○○ en, 法定代理人 甲○○○○ ○○○ 訴訟代理人 王國慶律師 複 代理 人 何方婷律師 參 加 人 乙○○○○○ ○○ 63 9, 法定代理人 丁○○○ ○○○○ 訴訟代理人 李敏惠律師 黃麗蓉律師 劉漢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另通知證人范明玉;陳政宏。被告博大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並應於庭期前提出系爭車輛之進口資料及出售予原告之契約,若逾期不提出即逕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