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0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作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503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百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巨環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0三0號給付工作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捌萬壹仟玖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壹仟貳佰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