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二七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二七二號 原 告 誼山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圓順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貳萬叁仟叁佰零陸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伍仟柒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肆仟柒佰叁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