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票據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748號上 訴 人 振鍵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票據等事件,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83,4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8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葉志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