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2 月 14 日
- 當事人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上 訴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住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乙○○、大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大城仁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志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丙○○、丁○間因九十三年度重勞訴字第一一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二項部分因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上訴聲明第三項部分為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柒萬玖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肆仟玖佰陸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4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