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三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三四號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晶研豐股份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晶研豐股份有限公司、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萬零叁佰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玖仟 叁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附相 關證據影本,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本。補正被告最新公司變更 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