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4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1473號上 訴 人 零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香港商易安信電腦系統遠東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為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零陸拾柒萬捌仟玖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伍萬捌仟玖佰柒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拾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