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六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六一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代 理 人 張朝富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甲○○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仟貳佰貳拾柒萬柒仟壹佰貳拾捌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叁拾捌萬肆仟零陸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叁拾捌萬叁仟零陸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