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3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354號原 告 揚昇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蔡調彰律師 被 告 國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應受送 被 告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癸○○ 辛○○ 被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律師 複 代理人 林秉欣律師 被 告 東鋼鋼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王坤成律師 被 告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藍偉銘 黃源佳 乙○○ 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7月2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淑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