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74號原 告 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蔡鴻斌律師 葉建廷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律師 陳信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