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金字第四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融資融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金字第四一號 原 告 乙○○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融資融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永 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前龍銀證券)、丙○○、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復華 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永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前龍銀證券)、丙○○、丁○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捌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柒 萬零肆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壹拾陸萬玖仟肆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松鈞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 日 書記官 黃媚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