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0一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0一六號 聲 請 人 正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碧娥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四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李家慧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劉芳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