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除字第一○七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除字第一○七一號 聲 請 人 新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張嘉鈴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五九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惠如 ~F0;~T48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號 │ │ │ │(新臺幣) │ │ ├──┼─────────┼────────┼────────┼───────┼───────┤ │1 │新壽公寓大廈管理維│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九十二年五月二十│貳拾壹萬叁仟貳│CT○五六六九│ │ │護股份限公司 黃其│城東分行 │二日 │佰柒拾伍元 │七二 │ │ │光 │ │ │ │ │ └──┴─────────┴────────┴────────┴───────┴───────┘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 日 法院書記官 楊秋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