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九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九八號 聲 請 人 資訊傳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五○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盈如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 │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九八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1│怡康軟体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民生分行 │九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壹拾伍萬元 │DC一五八一○八│ │ │ │司 │ │ │ │四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