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五五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五五八號 聲 請 人 建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九八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 │附表: │ ├─┬─────────┬─────────────┬───────────┬─────┬──────┬────┤ │編│ 發 行 公 司 │ 受 益 憑 證 名 稱 │受 益 憑 證 號 碼│ 張 數 │ 單 位 數 │ 備 考 │ │號│ │ │ │ │ │ │ ├─┼─────────┼─────────────┼───────────┼─────┼──────┼────┤ │1│兆豐國際投信股份有│中央國際交銀平衡證券投資 │一九─D0八─0一─八│一 │五00000│ │ │ │限公司 │ │00000七─一 │ │0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