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一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一一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四七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富美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郭錦賢 ┌──────────────────────────────────────────────────┐ │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四七八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凌群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七九─NX─0000000─│ │壹 │肆佰捌拾│ │ │ │ │七 │ │ │伍 │ │ ├─┼───────────────┼──────────────┼────┼───┼────┼───┤ │2│凌群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八四─ND─0000000─│ │壹 │壹仟 │ │ │ │ │二 │ │ │ │ │ ├─┼───────────────┼──────────────┼────┼───┼────┼───┤ │3│凌群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九一─NX─0000000─│ │壹 │貳佰貳拾│ │ │ │ │三 │ │ │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