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九三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九三三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九二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 │號│ │ │ │ │ │ ├─┼─────────┼────────┼─────────┼───────────┼─────────┤ │1│陳朝龍 │上海商業銀行股份│壹拾萬元 │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SSA一00一八 │ │ │ │有限公司松山分行│ │ │三八 │ ├─┼─────────┼────────┼─────────┼───────────┼─────────┤ │2│陳朝龍 │土地商業銀行股份│壹拾萬元 │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AY一二九九七九 │ │ │ │有限公司民權分行│ │ │九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