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一八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八六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盈如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 │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一八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普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七七─ND─0000000─│ │壹 │壹仟 │ │ │ │ │六 │ │ │ │ │ ├─┼───────────────┼──────────────┼────┼───┼────┼───┤ │2│普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七七─ND─0000000─│ │壹 │壹仟 │ │ │ │ │八 │ │ │ │ │ ├─┼───────────────┼──────────────┼────┼───┼────┼───┤ │3│普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七九─NX─0000000─│ │壹 │伍佰壹拾│ │ │ │ │五 │ │ │ │ │ ├─┼───────────────┼──────────────┼────┼───┼────┼───┤ │4│普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七九─NX─0000000─│ │壹 │伍佰壹拾│ │ │ │ │五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