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四0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四0九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四九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詹駿鴻 法 官 姚念慈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 │1│金豐泰實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五洲分│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 │二十萬元 │PQ0一一一三八│ │ │ │袁家榮 │行 │ │ │五 │ │ └─┴─────────┴─────────┴───────────┴────────┴────────┴──┘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 日 書記官 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