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六六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六六五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四七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 │附表: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四─ND─一九五七七九 │ │壹 │壹仟 │ │ ├─┼───────────────┼──────────────┼────┼───┼────┼───┤ │2│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四─ND─一九五七八一 │ │壹 │壹仟 │ │ ├─┼───────────────┼──────────────┼────┼───┼────┼───┤ │3│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四─ND─一九五七八0 │ │壹 │壹仟 │ │ ├─┼───────────────┼──────────────┼────┼───┼────┼───┤ │4│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四─ND─一九五七八二 │ │壹 │壹仟 │ │ ├─┼───────────────┼──────────────┼────┼───┼────┼───┤ │5│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四─ND─一九五七八四 │ │壹 │壹仟 │ │ ├─┼───────────────┼──────────────┼────┼───┼────┼───┤ │6│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四─ND─一九五七八三 │ │壹 │壹仟 │ │ ├─┼───────────────┼──────────────┼────┼───┼────┼───┤ │7│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四─ND─一九五七八五 │ │壹 │壹仟 │ │ ├─┼───────────────┼──────────────┼────┼───┼────┼───┤ │8│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四─NX─二三八一九三 │ │壹 │肆佰參拾│ │ │ │ │ │ │ │柒 │ │ ├─┼───────────────┼──────────────┼────┼───┼────┼───┤ │9│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四─ND─一九五七八六 │ │壹 │壹仟 │ │ ├─┼───────────────┼──────────────┼────┼───┼────┼───┤ │0│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六八─ND─00三八五一 │ │壹 │壹仟 │ │ │1│ │ │ │ │ │ │ ├─┼───────────────┼──────────────┼────┼───┼────┼───┤ │1│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四─NX─二三八一九四 │ │壹 │肆佰壹拾│ │ │1│ │ │ │ │參 │ │ ├─┼───────────────┼──────────────┼────┼───┼────┼───┤ │2│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二─NX─二0七0八四 │ │壹 │參佰零肆│ │ │1│ │ │ │ │ │ │ ├─┼───────────────┼──────────────┼────┼───┼────┼───┤ │3│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七九─NX─一三0一一0 │ │壹 │壹佰柒拾│ │ │1│ │ │ │ │肆 │ │ ├─┼───────────────┼──────────────┼────┼───┼────┼───┤ │4│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七七─NX─一七0一一一 │ │壹 │貳佰伍拾│ │ │1│ │ │ │ │ │ │ ├─┼───────────────┼──────────────┼────┼───┼────┼───┤ │5│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七八─NX─一七一0七一 │ │壹 │參佰壹拾│ │ │1│ │ │ │ │貳 │ │ ├─┼───────────────┼──────────────┼────┼───┼────┼───┤ │6│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一─NX─一九一一一三 │ │壹 │參佰參拾│ │ │1│ │ │ │ │ │ │ ├─┼───────────────┼──────────────┼────┼───┼────┼───┤ │7│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七九─NX─一七二八九九 │ │壹 │壹佰捌拾│ │ │1│ │ │ │ │壹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楊勝欽